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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说法: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但主张赔偿需有合理合法依据。
案情回顾:2017年5月20日凌晨四点钟左右,王女士起床喝水,当将水倒入于宜家购买的杯子中并欲喝水时,杯子突然炸裂并将王女士炸晕。醒来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口腔肿胀,嘴唇下面有一道很深的伤口,一颗门牙也断了一半。
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因为伤口较深,医生为王女士做了缝合4针的处理并进行了RCT+冠修复。因为此事,王女士前后12次前往医院,经历多次根管治疗及修正装冠、面部疤痕修复等各种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后续仍然将进行一些根管治疗以及面部修复治疗等。另外,据王女士述称她因为爆炸而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晚上不能安然入睡,白天也心神不定,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不得不求助心理辅导。
王女士遂致电宜家,但是对方却一直推卸责任,拒赔偿王女士任何费用。
索赔不成,王女士遂将宜家告上法庭,要求宜家公司退还杯子的费用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本案原定于2018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不料之前邮寄给宜家的开庭传票被拒收,现场开庭时宜家方面也没有出庭,开庭日期将择日再定。
此案皆因一个杯子引发!
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生产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比如以次充好、通过虚假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产品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等,这些可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才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消费欺诈的相关赔偿,此案中宜家不存在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定的双倍赔偿只是针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并非是所遭受损失的双倍。故笔者认为,王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宜家提供的产品因为自爆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明显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物损失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他人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王女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宜家公司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无上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许广大读者会觉得愤懑,如果是在其他国家产生这样的纠纷,估计可以让宜家倾家荡产。我国目前的赔偿为限额性惩罚性赔偿,与其他国家的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完全不一样。那是因为我国和其他国家所处的法系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法律设定的初衷是为了平复双方之间的损失,让消费者和商家都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让商家不至于因为一次事故就倒闭,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其他国家因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大公司、大集团的实力雄厚,为了防止大财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才设定了无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的设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它会越来越完善,只是需要时间。
该女子要求百万赔偿虽然很难实现,但是商家明知该产品存在自爆风险依然向消费者出售存在明显过错,且该杯子自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据报道该产品自爆发生多起人身伤害事件,作为消费者无法判断哪一个杯子就会发生自爆,该杯子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人身风险。
其次,即使水杯在出厂时符合标准也不代表商家可以免责。
如果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它投入市场后可能会造成危险,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如不由生产者承担,消费者将维权无门,违背立法的初衷。
现如今相关标准多是由该行业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产品应当符合的最低标准,且标准更多体现了行业利益,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即使符合“标准”的产品,也存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
最后,商家主张免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当中宜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本案的受害者因杯子自爆造成严重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商家应当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等民事责任。
在个人情感上我很同情受伤的王女士,甚至也希望她能够维权成功,改变普通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的局面。
但是法院支不支持主要看相关的证据,个人认为王女士要求100万赔偿估计很难实现。
其一,要弄清楚宜家的该款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支持赔偿的概率不小,如果不能认定是产品质量问题,就很难说了。
其二,由于钢化玻璃先天材质的问题会出现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自爆率。宜家在官方微博上也有提及,这意味着消费者即使在正常使用钢化玻璃制品时也会发生自爆。宜家方面在销售该类产品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或者在标签上是否注明了此项?个人认为这点也很重要。
其三,通常情况下,钢化玻璃杯发生爆炸的主要原因是温差。但由于钢化玻璃杯的特殊材质,即使是正常使用,其本身也是存在爆炸的可能性的。至于到底是质量原因还是使用问题,那就需要专业人士来界定了。
其四,王女士的伤情判定也很重要,因为杯子爆炸她的下唇被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掉。至于王女士提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估计很难达到赔偿预期。
除了上面这些,宜家方面的反应也让人感到店大欺客。先是拒绝支付王女士的医药费用,后又拒收法院传票导致庭审被迫临时取消,再者是涉事水杯在宜家官网上仍在销售。
而且此类事件并不是第一起。
法院是否支持该女士的诉求,关键还是要看女士提供的证据等情况来决定!
法律分析:
一、对于这位女士来说,关键的一点是证明所购买的水杯存在质量问题,显然这需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由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
本起案件属于产品侵权案件,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侵权法规定,销售者宜家公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鉴定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宜家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1百多万很难达到。
二、对于宜家公司来说:拒不接收法院诉讼文书的做法是很不明智的,首先让人感觉做贼心虚,这种做法对自己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害。不要以为拒不接收法院传票就没事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派法官上门送达,拒不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还有公告送达兜底。所以,宜家的正确做法是积极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承担自己应付的责任,这才是一个大企业的担当,而不是店大欺客式的傲慢和耍无赖。
当然,如果宜家公司在赔偿消费者后,还可以收集证据来向生产厂家来追偿。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希望所有的厂家能要把质量关,给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如果遇到这样的商家你会如何维权,欢迎关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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